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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職缺

用人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職稱 約僱人員
需求人數(正取) 1
需求人數(備取) 2
考試方式 口試
工作內容 一、擔任與本處河巡隊駐警輪值、河川及高灘地巡防取締及舉發違反水利法、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等相同勤務。 二、辦理前開違規案件之訴願案答辯、人民單一申訴信箱回覆及相關行政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待遇 新臺幣 38,948 元~45,903 元
資格條件 需具備汽車駕照,並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職業)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報名應繳文件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聯絡人姓名 黃先生
聯絡人電話 02-27208889#8167
聘僱期間 依實際到職日起先予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續僱至115年12月31日止,116年度起依僱用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僱。
備註 1.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一次晉升10薪點。 2.若僱用期限結束或僱用原因消失時即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3.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自榜示之日起算1年內有效。 4.若經事後審查發現不符資格條件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撤銷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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