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職缺
| 用人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
|---|---|
| 職稱 | 專案技工(土木類) |
| 需求人數(正取) | 1 |
| 需求人數(備取) | 2 |
| 考試方式 | 口試 |
| 工作內容 | 1、參加會勘(議)、辦理緊急搶修工作。 2、辦理土木工程、勞務工作之設計、監造、履約管理。 3、協助工程履約業務統計及管理。 4、辦理河川區域各項設施物檢修、巡查等業務。 5、天然災害緊急搶修、1999緊急派工(含夜間);另須配合週休2日及國定假日期間排班;颱風暴雨警戒期間或防汛期間配合排班值勤。 6、本處各項業務支援工作、經本處主管指派或臨時交辦事項。 |
| 待遇 | 新臺幣 36,840 元~39,270 元 |
| 資格條件 |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國內外高中(職) 以上學校之土木工程、土木及水利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生態工程、土木與環境工程、環境工程、土木與防災工程、防災工程、水土保持、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技術、水利工程、建築工程、建築及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建築及都市設計、都市設計、建築設計、營建工程、營建管理、營建工程與管理、營建技術與管理及園藝景觀科系畢業者。 (2)具有丙級「鋼筋、模板、測量、混凝土、建築製圖、建築物室內設計、營造工程管理、建築製圖應用」技術士證以上證照者。 (3)具有土木、水利工程、園藝景觀等相關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者。 |
| 報名應繳文件 |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
| 聯絡人姓名 | 黃先生 |
| 聯絡人電話 | 02-27208889#8167 |
| 聘僱期間 | 依實際到職日起。 |
| 備註 | 1.颱風暴雨警戒期間須24小時待命值勤。 2.用人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調整工作內容。 3.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無法勝任工作或品行不端者,得隨時停止試用並予解僱。另試用期含體能測驗(男性於30秒內負重31±0.2公斤,5公尺折返2次,女性於30秒內負重20±0.2公斤,5公尺折返2次;身心障礙者負重減半),未達標準者,不予通過試用期。 4.案內專案技工職缺,係臺北市政府因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特殊業務需求及專案核准新僱並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公開甄選作業,爰錄取人員經通知報到後,不得參與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之技工、工友、駕駛調僱移撥政策,特予敘明。 5.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自榜示之日起算1年內有效,於本處遇缺得遴補時依各類別名次優先順序僱用,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工作內容、資格條件相同之職缺為限。 6.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另依臺北市政府110年12月27日府授人管字第1103010225號函規定,符合本機關副首長、幕僚長及副幕僚長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均應迴避僱用等規定。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受僱人受僱用期間應非屬前項應迴避僱用之人員,如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致使本處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本處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或以違反本契約情節重大依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7.新進人員須自150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8.若經事後審查發現不符資格條件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撤銷其資格。 9.歡迎具身心障礙身分者報名,並檢附相關證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