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職缺
| 用人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
|---|---|
| 職稱 | 專案工友 |
| 需求人數(正取) | 1 |
| 需求人數(備取) | 2 |
| 考試方式 | 口試 |
| 工作內容 | 一、雨水下水道工程及設施巡察及檢修。 二、颱風暴雨成立搶險小組時協助閘門啟閉等相關工作。 三、河濱高灘地公園工程及設施巡查。 四、割草、樹木修剪及移植固定。 五、疏散門及水閘門啟閉。 六、垃圾廢棄物清理。 七、公園設施維護之相關工作。 八、本處各項業務支援工作、經本處主管指派或臨時交辦事項。 |
| 待遇 | 新臺幣 32,860 元~36,510 元 |
| 資格條件 | 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工作經驗1年以上者。 |
| 報名應繳文件 |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
| 聯絡人姓名 | 黃先生 |
| 聯絡人電話 | 02-27208889#8167 |
| 聘僱期間 | 依實際到職日起。 |
| 備註 | 1.颱風暴雨警戒期間須24小時待命值勤。 2.用人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調整工作內容。 3.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無法勝任工作或品行不端者,得隨時停止試用並予解僱。 4.案內專案工友職缺,係臺北市政府因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特殊業務需求及專案核准新僱並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公開甄選作業,爰錄取人員經通知報到後,不得參與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之技工、工友、駕駛調僱移撥政策,特予敘明。 5.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自榜示之日起算1年內有效,於本處遇缺得遴補時依各類別名次優先順序僱用,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工作內容、資格條件相同之職缺為限。 6.歡迎具身心障礙身分者報名,並檢附相關證件。 7.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另依臺北市政府110年12月27日府授人管字第1103010225號函規定,符合本機關副首長、幕僚長及副幕僚長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均應迴避僱用等規定。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受僱人受僱用期間應非屬前項應迴避僱用之人員,如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致使本處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本處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或以違反本契約情節重大依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8.命題範圍以本處官網及FB公告資訊為主。 9.新進人員須自120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