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職缺
| 用人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
| 職稱 | 聘用工程員(建照科) |
| 需求人數(正取) | 2 |
| 需求人數(備取) | 0 |
| 考試方式 | 口試 |
| 工作內容 | 一、轄區一般性公文。 二、都市更新及都審計畫協助審核業務等專案相關業務。 三、專案相關公文及法令研修訂。 四、新建工程執照審查、核發助理及其後續相關業務。 五、新建公共工程之設計、規劃審查及督導助理及其後續相關業務。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待遇 | 新臺幣 52,301 元~58,978 元 |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研究院所建築工程相關科系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二、國內外大學建築工程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國內外專科建築工程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
| 報名應繳文件 |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
| 聯絡人姓名 | 人事室駱小姐 |
| 聯絡人電話 | (02)2720-8889#8474 |
| 聘僱期間 | 一、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二、自實際到職起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及格後續聘至115年12月31日止。116年度起依聘用計畫表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聘用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止。 |
| 備註 | 一、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各款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等情事。 二、僱用期限結束或僱用原因消失時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