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職缺
| 用人單位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
| 職稱 | 約聘資深自殺關懷訪視員 |
| 需求人數(正取) | 1 |
| 需求人數(備取) | 2 |
| 考試方式 | 口試 |
| 工作內容 | 1.提供自殺通報個案及遺族關懷訪視、需求評估及整合性服務。 2.連結、開發、轉介及轉銜其他服務資源。 3.協助或指導自殺關懷訪視員處理困難個案,必要時偕同自殺關懷訪視員共同訪視處遇。 4.提供災難事件民眾或救災人員心理支持服務。 5.參與個案討論會及網絡聯繫會議。 6.登載個案評估與服務紀錄,並依相關規定保存。 7.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待遇 | 新臺幣 51,984 元~68,156 元 |
| 資格條件 | 一、(51,984元至65,846元) 擔任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人員、毒防中心藥癮(毒品)個案管理員,或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一期計畫、第二期計畫及2.0計畫社會工作人員(師)滿4年以上。 二、(54,294元至68,156元)擔任關懷訪視員滿4年以上,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二)領有醫師、護理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證書。 |
| 報名應繳文件 |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
| 聯絡人姓名 | 余佳臻 |
| 聯絡人電話 | (02)2321-2730#52 |
| 聘僱期間 | 1.自實際到職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116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2.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
| 備註 | 1.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2.具身障手冊(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3.每月另有風險工作費新臺幣700元。 4.本職缺需家訪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