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職缺
| 用人單位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
| 職稱 | 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心理師) |
| 需求人數(正取) | 2 |
| 需求人數(備取) | 2 |
| 考試方式 | 口試 |
| 工作內容 | 1.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 2.學生及幼兒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3.學生及幼兒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4.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學生與幼兒之人,其輔導學生與幼兒之專業諮詢及協助。 5.學校及幼兒園輔導諮詢服務之提供。 6.接受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之督導及統籌調派,協助學生輔導工作。 7.其他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指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
| 待遇 | 新臺幣 47,363 元~61,225 元 |
| 資格條件 | 1.具有碩士學位且領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證書,並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2)近1年內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滿3個月以上者。 2.前項實務工作年資之採計,以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及政府立案之兒童及少年社會福利機構,並專任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年資為限。 |
| 報名應繳文件 |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
| 聯絡人姓名 | 李家薰 |
| 聯絡人電話 | (02)2563-2156#103 |
| 聘僱期間 | 1.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於年度考核表現良好者可續聘。 2.次年度起依聘僱計畫及考核一年一聘。 |
| 備註 | 本職缺如遇教育部補助經費中止、約聘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