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職缺
| 用人單位 |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
| 職稱 | 聘用社工督導(綜規組) |
| 需求人數(正取) | 1 |
| 需求人數(備取) | 2 |
| 考試方式 | 口試 |
| 工作內容 | 1.督導處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加害人處遇協調等直接服務工作及其督導管理工作等保護性業務達50%以上、未達80%。 2.方案執行管理及相關執行業務。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待遇 | 新臺幣 49,673 元~68,156 元 |
| 資格條件 | 1.擔任社會工作人員或具家庭暴力、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含行政)經驗滿4年以上,且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者。 2.擔任社會工作人員(師)或具家庭暴力、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含行政)經驗滿2年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者。 (2)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
| 報名應繳文件 |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
| 聯絡人姓名 | 鄧湘安組長 |
| 聯絡人電話 | (02)23615295#6800 |
| 聘僱期間 | 依115年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116年度依聘用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 |
| 備註 | 1.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2.本次新進人員需自本聘用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計,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3.依衛生福利部107年12月4日衛授家字第1070501558號函頒修正「衛生福利部審查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處理原則」,原依「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聘用計畫」聘用之社工(督導)人員自107年起應依本計畫支薪標準敘薪;惟前已聘用之社工(督導)人員,如敘薪已高於本計畫支薪標準者,依其支薪標準辦理。 4.新進社工人員具社會工作證書者,應於到職後1個月內,依社會工作師法相關規定,向社會局(社會工作科)辦理執業登記或異動事宜。 5.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具社會安全網LeveI I或II)學習證書者尤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