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職缺
| 用人單位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
| 職稱 | 約聘資深自殺關懷訪視員 |
| 需求人數(正取) | 1 |
| 需求人數(備取) | 2 |
| 考試方式 | 口試 |
| 工作內容 | 1.關懷訪視本市社區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自殺高風險個案等。 2.協助執行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計畫。 3.辦理個案研討會。 4.接受在職訓練與專業督導。 5.定期回報相關紀錄與報表。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待遇 | 新臺幣 51,984 元~63,536 元 |
| 資格條件 | 擔任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人員、毒防中心藥癮(毒品)個案管理員,或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一期計畫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社會工作人員(師)滿4年以上。 |
| 報名應繳文件 |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
| 聯絡人姓名 | 余佳臻 |
| 聯絡人電話 | (02)2321-2730#52 |
| 聘僱期間 | 1.自實際到職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116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2.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
| 備註 | 1.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2.具身障手冊(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3.每月另有風險工作費新臺幣700元。 4.本職缺需家訪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