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職缺
| 用人單位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
| 職稱 | 約聘關懷訪視督導 |
| 需求人數(正取) | 2 |
| 需求人數(備取) | 4 |
| 考試方式 | 口試 |
| 工作內容 | 一、 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督導業務: (一) 督導社區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及自殺高風險個案之整合性評估、處遇及資源連結等一線服務。 (二) 督導並參與高危機會議與社區處遇聯繫協調。 二、 行政業務與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待遇 | 新臺幣 49,673 元~68,156 元 |
| 資格條件 | 一、 具心理衛生或精神醫療相關工作經驗滿2年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二)領有醫師、護理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公共衛生師或醫事人員相關證書。 二、具心理衛生或精神醫療相關工作經驗滿4年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系所學士學歷。 (二) 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 本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關懷訪視督導者,其科系不受資格條件之限制。 |
| 報名應繳文件 |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
| 聯絡人姓名 | 楊明書 |
| 聯絡人電話 | (02)2651-5501#5011 |
| 聘僱期間 | 1. 自實際到職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116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2. 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
| 備註 | 1. 資格條件符合其一即可。 2. 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3. 具身障手冊(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4. 每月另有風險工作費新臺幣700元。 5. 本職缺需家訪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