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職缺
| 用人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
| 職稱 | 約僱助理工程員(養護隊) |
| 需求人數(正取) | 1 |
| 需求人數(備取) | 1 |
| 考試方式 | 口試 |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養護隊及養護隊轄區分隊轄管道路、橋梁等工程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待遇 | 新臺幣 38,948 元~45,903 元 |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土木、電機等相關科系學位者。 二、高級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得有土木、電機等相關科系,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2年以上經驗者。 |
| 報名應繳文件 |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
| 聯絡人姓名 | 陳宜卓 |
| 聯絡人電話 | (02)2720-8889#8123 |
| 聘僱期間 | 1. 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2. 次年度起依聘用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僱。 |
| 備註 | 1.上班時間須彈性配合本處上班時間。 2.須配合颱風暴雨警戒期間待命值勤。 3.工作須使用電腦,熟悉電腦操作者尤佳。 4.若具有汽(機)車執照者尤佳。 5.用人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調整工作內容。 6.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及第28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7.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且不領用中國大陸之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及其他依相關法令或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證件。 8.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自榜示之日起算1年內有效,於本處遇缺時依各類別名次優先順序僱用,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工作內容、資格條件相同之職缺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