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職缺
| 用人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
| 職稱 | 駕駛(特種車) |
| 需求人數(正取) | 3 |
| 需求人數(備取) | 1 |
| 考試方式 | 口試 |
| 工作內容 | 1.駕駛本處各型車輛(含特種車)及協助配合管理業務所需駕駛車輛。 2.天然災害緊急搶修、1999緊急派工;另需颱風暴雨警戒期間配合排班值勤及緊急搶修。 3.本處轄管區域之設施巡查、檢修作業。 4.道路銑鋪、修補、維護管理等相關業務。 5.本處各項業務支援工作。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待遇 | 新臺幣 35,020 元~39,270 元 |
| 資格條件 | 具下列資格之一,及具有「國內大貨(客)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者: 1.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領有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伸臂可伸縮、挖掘機及鏟裝機(三者任一)國家重機械操作技術士證證照。 (2)領有焊接技術士證證照(丙級以上)。 2.國內外高中(職) 以上學校之土木、建築、電機、機電、水利、機械、電工相關科系畢業。 3.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營建(造)業、土木工程之相關實務工程經驗1年以上者。 |
| 報名應繳文件 |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
| 聯絡人姓名 | 陳宜卓 |
| 聯絡人電話 | (02)2720-8889#8123 |
| 聘僱期間 | 1.依實際到職日起。 2.本職缺自實際到職日起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僱用。 |
| 備註 | 1.上班時間須彈性配合本處上班時間。 2.須配合颱風暴雨警戒期間待命值勤。 3.工作須使用電腦,熟悉電腦操作者尤佳。 4.用人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調整工作內容。 5.案內駕駛(特種車)職缺,係臺北市政府因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特殊業務需求及專案核准新僱並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公開甄選作業,爰錄取人員經通知報到後,不得參與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之技工、工友、駕駛調僱移撥政策,特予敘明。 6.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另依本府110年12月27日府授人管字第1103010225號函以,針對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副幕僚長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均應迴避僱用。 7.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且不領用中國大陸之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及其他依相關法令或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證件。 8.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自榜示之日起算1年內有效,於本處遇缺時依各類別名次優先順序僱用,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工作內容、資格條件相同之職缺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