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職缺
| 用人單位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職稱 | 聘用輔導員 |
| 需求人數(正取) | 1 |
| 需求人數(備取) | 2 |
| 考試方式 | 口試 |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身心障礙津貼、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補助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生活輔具補助相關業務。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相關業務。 四、辦理身心障礙者停車位識別相關業務。 五、辦理身心障礙者申請社會住宅評點案及支援看屋等相關事宜。 六、辦理機構籌設管理業務。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待遇 | 新臺幣 45,624 元~54,527 元 |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社會工作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二、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1年以上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三、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
| 報名應繳文件 |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
| 聯絡人姓名 | 徐秀雯 |
| 聯絡人電話 | (02)2720-8889#1586 |
| 聘僱期間 | 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116年度依聘用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 |
| 備註 | 1.備取遞補原公告甄選職缺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2.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