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職缺
| 用人單位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職稱 | 聘用社工員 |
| 需求人數(正取) | 9 |
| 需求人數(備取) | 18 |
| 考試方式 | 口試 |
| 工作內容 | 一、社會福利諮詢。 二、脆弱家庭及貧窮家庭輔導及個案服務工作。 三、活動方案計畫辦理。 四、推展志願服務方案。 五、社會資源連結工作。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待遇 | 新臺幣 42,742 元~61,225 元 |
| 資格條件 | 42,742元至56,604元 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者。 45,052元至56,604元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且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關之工作經驗2年以上年資者。 二、國內外社會工作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47,363元至56,604元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且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關之工作經驗4年以上年資者。 二、國內外社會工作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關之工作經驗2年以上年資者。 45,052元至61,225元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
| 報名應繳文件 |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
| 聯絡人姓名 | 陳郁菁 |
| 聯絡人電話 | (02)2720-8889#1633 |
| 聘僱期間 | 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116年度依聘用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 |
| 備註 | 1.備取遞補原公告甄選職缺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2.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3.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4.新進人員具社會工作證書者,應於到職後1個月內,依社會工作師法相關規定,向本局(社會工作科)辦理執業登記或異動事宜。 5.本職缺將派駐本市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