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主要內容區域

上一頁 回到上一頁
字級
列印 列印頁面
轉寄 轉寄郵件

選擇職缺

用人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職稱 約僱護士
需求人數(正取) 1
需求人數(備取) 2
考試方式 口試
工作內容 一、遊民收容所所內遊民之護理及保健服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待遇 新臺幣 38,948 元~45,903 元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相關科系畢業,並領有護士證書者。 二、高級護理學校以上畢業並領有護士證書者,及具有2年以上之經驗者。
報名應繳文件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聯絡人姓名 陳郁菁
聯絡人電話 (02)2720-8889#1633
聘僱期間 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116年度依僱用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僱。
備註 1.備取遞補原公告甄選職缺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2.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3.本職缺將派駐本局圓通居(新北市中和區圓通路143號)。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