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職缺
| 用人單位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
| 職稱 | 聘用檢查員 |
| 需求人數(正取) | 2 |
| 需求人數(備取) | 0 |
| 考試方式 | 口試 |
| 工作內容 | 一、本市勞動條件檢查事項:本市轄內申訴檢查、專案檢查及一般檢查,其檢查範圍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協助調查事實部分)等其他勞動條件相關法令。 二、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 (一)包括處分、訴願答辯、登錄陳報檢查結果、統計並提出專案檢查報告等。 (二)檢查後續罰鍰、訴願等相關事項。 (三)其他行政支援事宜。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待遇 | 新臺幣 45,624 元 |
| 資格條件 | 需為勞工、社會、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或曾修習勞工、社會、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不得跨科系認定),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二、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 |
| 報名應繳文件 |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
| 聯絡人姓名 | 章先生 |
| 聯絡人電話 | 02-23026355分機100 |
| 聘僱期間 | 1.經錄取進用者,尚須通過學科訓練、見習訓練及檢查實務訓練,每階段考核成績須通過外尚須再經過筆試及口試,總成績合格者,准予聘僱;考核未通過者,將終止聘僱。 2.依實際到職日起至訓練期間結束止,考核成績不滿80分者,予以解聘(僱);115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3.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勞動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
| 備註 | 1.需熟諳電腦文書操作。 2.具公文撰寫能力者尤佳。 3.新進人員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薪,最高薪資為58,978元,並依內部考核規定晉級、調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