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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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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

業務介紹:

藉由建置被資遣員工人才資料庫,配合就業保險法暨就業促進津貼等相關配套措施,協助被資遣員工順利再就業,以安定其家庭生活。

適用對象: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辦理資遣通報之被資遣人員。

服務方式:

資遣通報立即分案作業處理依據事業單位所送通報資遣勞工名單,按行政區分派本處各就業服務站,以提供個別化就業相關服務。

資遣通報宗旨

係為關懷及照顧被資遣員工,提供職訓相關訊息,輔導被資遣員工早日重返職場,維持社會的穩定及促進經濟發展。

資遣通報法源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2月8日台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及職業訓練局92年11月11日職業字第0920059015號函亦釋明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

Q&A

Q1.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規定?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5年10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50506599號令,有關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規定:「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並自即日生效。另本會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勞職業字第○九一○○○七○五一號令,同時廢止。」
故有關資遣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係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
舉例說明:雇主預定讓某員工任職至101年2月20日,則該員工之離職生效日為101年2月21日,依前揭函釋,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以離職生效日101年2月21日為始日,末日原為101年2月12日(星期日)因適逢假日,以該日之次日101年2月13日(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故雇主應於101年2月13日前為該員工辦理資遣通報。

Q2.辦理資遣員工通報時,有關「員工離職日期」欄位如何填寫?
該欄位所填之「員工離職日期」應與「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亦即「在職最後一日」。

Q3.請問我已經申請資遣通報,而當資遣通報內的內容有錯誤或是異動,要做更正可以嗎?該如何提出更正呢?可以以電話方式告知嗎?
事業單位若辦理資遣通報後,欲取消或修改資遣通報名冊,皆需以書面或來函並加蓋公司大小章說明欲取消或修改之資料為何。

Q4.資遣通報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是指公司登記地嗎?
依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資遣員工時應通報被資遣員工勞務提供地(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及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而並非公司登記地之主管機關。

Q5.資遣通報時間是否包括例假日?
資遣通報日期之計算,包含星期例假日。

線上資遣通報連結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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