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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新鮮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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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內容重點(上)

撰文◎陳業鑫 / 業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鑑於台灣人口老化速度世界第一,政府乃制訂《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下稱中高齡專法),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正式上路施行。專法內容訂有年齡歧視專章,並提供多項補助、獎勵及服務措施,鼓勵雇主僱用及協助中高齡、高齡朋友就業,並在職場上發揮所長穩定就業。

鼓勵雇主僱用及協助中高齡、高齡朋友就業,並在職場上發揮所長穩定就業。圖 / 攝影師:The Coach Space 鼓勵雇主僱用及協助中高齡、高齡朋友就業,並在職場上發揮所長穩定就業。圖 / 攝影師:The Coach Space

中高齡專法內容重點

1.禁止年齡歧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要面臨年齡歧視、社會刻板印象等問題,因此訂定「禁止年齡歧視」專章,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歧視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2.放寬高齡者適用相關獎補助:如職訓生活津貼、僱用獎助、跨域就業補助、臨工津貼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

3.新增繼續僱用、僱用退休高齡者傳承經驗補助,及補助提供退休準備及再就業協助措施:鼓勵雇主持續僱用或聘用退休高齡者傳承經驗,及協助推修人員適應退休生活。

4.強化現行就業促進措施:另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續留職場,透過推動職務再設計、職業訓練、創業輔導等措施協助在職、失業及退休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創)業,促進世代交流與合作。

5.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高齡者:因應65歲以上勞工需求,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增加勞雇雙方彈性,也將運用獎補助提高雇主僱用誘因。

6.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未來將整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源共同推動銀髮人才服務,設立銀髮人才服務中心或據點,宣導倡議中高齡及高齡人力運用及延緩退休,開發短期性、臨時性、部分工時等工作機會,並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促進退休人力再運用。

禁止年齡歧視規範內容

為積極防制職場年齡歧視,中高齡專法明定「禁止年齡歧視專章」,禁止雇主以年齡因素為差別待遇及對申訴人為不利處分等,求職者或受僱者如有遭受就業歧視,可向各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雇主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

中高齡求職者或勞工如果因雇主對之年齡歧視產生損害,亦得向雇主請求賠償其損害。

雇主亦不得因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放寬定期契約之適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定期勞動契約僅限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非繼續性質工作始得適用,要件十分嚴格。中高齡專法為使雇主較有誘因雇用65歲以上勞工,放寬雇主得以「定期契約」雇用65歲以上勞工。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簽訂新約,工作年資併計。勞資雙方可自行協商定期契約存續期間,如果超過三年者,勞工得終止契約,但須於30日前預告雇主。雇主如依勞基法第11條提前終止契約時,仍應給付資遣費。

勞動部幫助中高齡就業之政策措施

勞動部為強化各項促進中高齡者就業措施,協助排除就業障礙續留職場、促進失業者重返職場,實施相關措施如下:

1.提供個別化就業諮詢及就業媒合:透過300餘個就業服務據點提供個別化之就業諮詢及就業媒合。

2.辦理多元職業訓練提升職場競爭力:推動各類就業導向職業訓練措施,提供免費參訓及職訓生活津貼。

3.運用職務再設計排除就業障礙:透過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及就業所需之輔具等,每人每年補助10萬元。

4.提供僱用獎助鼓勵雇主進用:雇主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中高齡者,發給雇主僱用獎助,每人每月1萬3千元,雇用高齡者,每人每月補助1萬5千元,最長發給以12個月。

5.運用臨時工作津貼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協助在地就業,穩定經濟生活:依時薪基本工資補助,每月最高176小時。

6.成立銀髮人才資源中心倡議推廣中高齡人力運用:於新北及高雄地區成立二家銀髮人才資源中心提供55歲以上及退休者專屬服務,自110年起逐年成立中彰投區、雲嘉南區及桃竹苗區銀髮人才資源中心。補助地方政府設置銀髮人才服務據點,開發在地就業機會及提供銀髮族就業媒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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